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及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依据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结余管理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2.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
3.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到位的及时性、足额性情况;
4.预算变更情况;
5.科研项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科研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合规性情况;
7.科研经费用于设备、大宗物资、软件等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
8.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9.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10.签订的合同、协议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情况,是否有损害我校利益和声誉的条款。
第四条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1.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前须经内部审计机构审签的项目,审计处在财务部门及科研管理部门审签的基础之上,根据国家与学校对项目经费的管理要求进行审签。审计处视工作需要,可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2.科研经费抽查审计。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管理及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处可采取事后审计、过程审计等方式进行。对重大科研项目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采取过程审计方式。
3.科研项目结题委托审计。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委托方的要求,需要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的,由各个课题组按照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号及预算批复;
2.科研经费项目明细账、财务决算表(需经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部门、财务部门及科研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确认);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合作(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合作(协作)合同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科研经费年度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被审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2.被审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对外协作、加工协议、采购合同)等;
3.经合作单位财务部门确认的外拨经费情况报告;
4.被审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5.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6.科研经费项目明细账;
7.被审项目结题文件;
8.被审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以上资料,在研课题提供1-6项,已完成课题提供 1-8项;其中4-8项资料,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9.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审计处按照《中原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程序开展科研经费审计。
第八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被审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被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或其他后果的,由被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被审计项目组或项目所在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应当督促和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单位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审计的费用在学校经费中安排列支。
第十二条 各个课题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前的科研经费审计所需委托费用,在各课题组的科研经费中安排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原工学院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暂行办法》《中原工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