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我院内部审计工作在院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方针、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以及上级部门和我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河南省教育厅内部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条 我院内部审计的根本目的和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效益为中心,通过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以加强我院经济活动的宏观控制和管理,保证学院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教学、科研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监察审计处行使内部审计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为学院内部审计部门。
第四条学院设定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我院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预算执行和决算;
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对外投资项目;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有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主管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监察审计处对我院各部门、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部审计部门配合院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我院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帐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院内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价机构的审计结果;经院长批准同意后,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我院的中心任务和河南省教育厅内部审计部门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院长批准后,给予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蔽、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具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玩忽职守的,造成严重审计谬误的;
泄露国家、学院或其它不应泄露的秘密造成危害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颁布的审计法规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我院制定的《郑州纺织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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