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建、维修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工作效率,为工程结算和审计提供公平、公正的依据,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凡使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学校自筹和接受捐赠等投资的基建、维修项目的工程签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五大责任主体的任何一方,在施工中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修改、补充意见的确认事件。
工程签证是指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以外,对施工中又实际所发生费用增减责任事件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后勤基建处和后勤服务总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建设,是对工程项目和工程变更、签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主管部门。
第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学校有关规定。工程变更、签证不得改变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的实质性条件。
第六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工程结算的审计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论证
(一)方案论证。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变更、签证的原因及事项,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察审计处,共同对其方案的可行性从技术上进行论证,并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或变更实施方案。
(二)造价估算。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技术专家确认的变更图纸、实施方案,对工程变更的造价进行估算并出具书面意见。结算时该工程造价原则上不能突破估算价。
(三)对于设计变更或工程追加能够单独立项的,要另外立项,另行招标、另签合同(或补充协议),不应采用工程变更、签证。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管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需经学校授权的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学校提出工程变更的,要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充分协商。工程变更需填写“中原工学院工程变更审批单”(格式见附表一)并附“工程变更单”详图等资料,并履行审批手续。变更涉及功能改变的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工程签证的管理
工程签证分技术核定、现场签证两类。
技术核定是指原设计部分工艺的具体描述或必须增加的技术处理措施的具体描述。技术核定类签证需填写“中原工学院工程技术核定审批单”(格式见附表二),并履行审批手续。
现场签证是指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以外,对施工中又实际所发生常规工程内容增减的确认事件。现场签证需填写“中原工学院工程现场签证审批单”(格式见附表三)和及相关资料,并履行审批程序。
工程签证涉及的工程材料价格在投标文件与合同中无约定时,材料价格通过以下方式确定:(1)市场考察询价;(2)竞争性谈判;(3)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该类工程签证应有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条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
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技术专家确认的变更图纸、实施方案、造价估算结果提交审批,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项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造价在5万元以内的,经工程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执行。
(二)单项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造价在5至20万元的,在第十条第(一)款的基础上由工程主管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单项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造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在第十条第(一)、(二)款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或授权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要求
(一)工程变更、签证涉及到工程质量、工程成本和投资效益,开工前必须充分进行施工图纸会审、技术论证和造价论证,将施工图中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开工后严格按照施工图和图纸会审纪要等有关文件为依据组织施工。
(二)严格控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凡属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1.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建设单位招标预算中已包含的内容;
2.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
3.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及机械费;
4.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翻修、加固、拆除工作;
5.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6.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三)工程变更、签证应做到“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到随签”,避免过期(紧急情况外)补办或化整为零的签证。必须事后签证的应在事后10日内签证。任何工程一旦进入结算审计阶段,不接受补办签证。
(四)变更、签证必须按权限范围审核批准,超越权限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签证单要求完备规范,签证单上数据详实准确,记录真实、文字表述无误、图示尺寸准确、技术参数清晰。
工程变更、签证单上要求统一打印。
工程变更、签证均应在一周内报送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审核备案,作为付款和审计结算的依据。
第三章 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与程序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包括:施工单位提供决算资料、监理单位核查、工程主管部门初审、监察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察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结算
(一)施工单位凭“工程变更审批单”、“工程技术核定审批单”和“工程现场签证审批单”办理竣工结算,凡办理签证或审批、工程变更、签证手续不完备者,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二)办理工程结算时必须使用审批单原件,复印件或涂改件不得作为竣工结算和财务记账凭据。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结算审减金额及处罚办法,确保送审金额真实有效;施工单位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工程主管部门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工程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造价。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审核由工程主管部门执行。工程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财政部、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或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日内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成结算初审。
第十七条 工程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工程预算及结算书。审核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三)工程结算其他合法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主管部门审核人员要严格以合同、定额或清单为依据,避免重复计算。审核人员认为工程签证内容与合同、定额或清单计价规定不符的,可即时提出异议并报请负责人审批后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工程主管部门完成结算初审,将与施工单位共同认可的结算资料进行整理,按要求送达监察审计处进行审计。
工程结算审计应报送的结算审计资料:
(一)送审说明材料;
(二)工程项目合同原件;
(三)工程预算;
(四)工程验收单;
(五)工程决算;
(六)签证单原件;
(七)施工图纸;
(八)其他与结算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工程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监察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收到工程主管部门送达的审计资料后,应按要求对资料进行验收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校内零星维修、小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变更、签证审批权限如下:
单项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造价在10%以内的,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单项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造价在10%以上的,由工程主管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果本办法中的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执行国家、政府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程变更、签证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于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中原工学院工程变更审批单
2.中原工学院工程技术核定单
3.中原工学院工程现场签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