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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2017-05-09 11:05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学校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部门、经济实体等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目的是促进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三条审计部门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四条审计部门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原则。

(二)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有无赤字预算。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六)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预算的执行情况及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五条审计部门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的问题。

(二)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安排和使用,是否将应当上缴的收入及时足额上交。

(三)各项收费收入的取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六条审计部门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三)各项支出是否按实列支,有无虚列虚报,有无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四)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支出和结算是否合规。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八条审计部门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

(三)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九条审计部门对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应收和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和暂付款项的核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核销时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输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入和支出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第十条审计部门对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三)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对负债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各项负债的管理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对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则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学校审计部门应对学校及所属独立核算部门、经济实体等进行定期审计,被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或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或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在进行财务管理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财务管理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必要时有权进行抽审。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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