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原工学院监审文〔2004〕12号)经几年运行,现根据内部工程结算审计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强化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应针对该工程的情况,较准确的计算出工程量,按规定或套用定额或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较准确的确定概预算。
二、强化工程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开、竣工时间、施工地点、施工范围、施工工艺、施工质量要求,甲方供材或甲方控材应对材料质量要求进行说明。合同若非标准文本合同,除应明确上述条件外,应注明结算方式。任务书及合同均应有甲方签字盖章并送审计部门备案。
三、强化工程施工管理。工程项目施工时,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变更,但凡变更应出具签证,有具体的变更部位、变更原因、变更项目、数量以及特殊情况的技术处理意见等,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严格按照规定施工,隐蔽工程要做好施工记录。
四、强化工程验收管理。工程竣工后,应立即组织监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施工方对工程量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随后基建处、国资处、财务处、监审处、使用单位、后勤服务总公司与施工方就施工质量、施工项目进行验收。基建组织验收时应明确工程验收标准,验收人员按照质量标准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方能进入审计程序。否则,审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本补充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