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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关于对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
2017-05-09 09:46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我院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院、系、所的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行政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的评价。

第四条对我院有关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存在问题及应负的责任,加强财务和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并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考察使用干部的依据。

第五条对本办法所列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这些负责人的主管部门提请或委托,院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对二级学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对学院经济活动实施领导的职责;

(二)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使用效益怎样,各项收入和支出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学院各类资产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学院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六)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主管部门、监察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对学院财务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院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院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学院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十)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理部门审批;

(十一)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三)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处认为需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对校办产业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校办实体的效益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院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处认为应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三)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处认为应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对后勤服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各类资产多少,是否保值,有无无偿占用学院资产的问题;

(三)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六)与所属经济实体、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对系、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部门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五)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本部门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执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十)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任职3年以上的,对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近3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它年度。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需要对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由任免这些负责人的主管部门向监察审计处出具委托书;

(二)监察审计处在接到委托审计书后,协商有关部门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向被审计的有关行政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通知被审计人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有关材料并写出任期内经济管理工作述职报告,交监察审计处;被审计人所在部门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审计组在组织审计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审计方案,经监察审计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审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听取有关部门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充分利用经核实后的有关审计成果;

(四)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向监察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就报告内容征求被审计有关行政负责人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监察审计处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提请或委托部门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有关行政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结果报告只对被审计有关行政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涉及到违纪违规的其他问题,需要追究的,移送或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评价被审计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采取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部门或实体的经济状况相比,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六条评价被审计有关行政负责人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因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应负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院监审字(99)第6号文《郑州纺织工学院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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