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基建、修缮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是指我院及我院下属部门(含经济实体)各类经费投资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前,审计部门对与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部门或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后勤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及院内有关部门在提请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时,应出具书面材料,注明该工程的工程名称、地点、经费来源、施工时间与期限、项目管理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六条审计部门进行工程项目审计,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资料,同时有关部门必须向审计部门承诺送审材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具体送审资料如下: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二)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施工协议书;
(三)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四)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图、会审纪要;
(五)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协议等;
(六)工程量计算书,并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决算书;
(七)主要材料分析表,钢筋耗用明细表;
(八)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签证资料;
(九)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十)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十一)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
以上提供的资料由审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收件登记。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对涉及重大工序和隐蔽工程中的设计变更、土石方工程(有监理公司监理的工程除外),甲方现场代表应主动通知审计人员到现场参加检查验收。
第八条工程决算在实施审计前,审计部门可建议相关部门召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部门参加审前会商,通报沟通情况,具体议定审计中有待明确和落实的问题,必要时可形成“基建、修缮工程决算审计实施前会商纪要”。
第九条委托决算审计实行二审制。先由后勤基建处代表学院对工程决算实行审核,履行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院内各部门自筹资金进行修建并自行管理的工程项目,也应有专人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决算中的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条审计部门在后勤基建处及有关部门审核签章的基础上,分别情况对工程决算进行再审计,按照河南省教育系统有关基建、修缮审计的教审字(2000)29号文件和教审字(2000)49号文件规定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投资是否纳入学院或部门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合法、完备,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七)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就审核后的意见与有关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会审,并根据会审情况形成审核结论。经会审后,如果有关主管部门、建设部门、施工单位对审核结论无异议,审计人员应提请其在“决算汇总表”或工作底稿上签章确认。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与有关主管部门、建设部门、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计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意见书”时,应附送“审核意见书附表”,注明工程项目核增或核减的情况。
第十七条工程审核结束后,审计部门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文件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